一、妨害性自主罪定義:

妨害性自主罪包含性交與猥褻,也就是違背被害人的意思,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,或利用權勢關係機會,或施以詐術等,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。

二、妨害性自主罪類型:

  • 強制性交罪/強制猥褻罪: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或猥褻者,若以上述方法對被害人為性交,觸犯「強制性交罪」(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,可處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);若以上述方法對被害人猥褻,則觸犯「強制猥褻罪」(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,可處六個月以上,五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
  • 乘機性交猥褻罪: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  •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: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,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,對被害人為性交者,可處六月以上,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利用上面所列之身份或機會,對被害人為猥褻者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• 詐術性交罪:以詐術使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是自己的配偶,而聽從其為性交。

三、妨害性自主罪重要議題:

  • 追訴期:妨害性自主罪之追訴期為二十年。
  • 妨害性自主罪為公訴罪,除了夫妻與兩小無猜的性侵害案外,其餘性侵害案均為非告訴乃論案件。
  • 兒童性侵害防治:凡是違反兒童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、拍A片或裸照,即為兒童性侵害。性侵害已侵害到兒童的生命權、自由權、及性自主權。

我國針對兒童、少年另有專法規定,是因曾有大法官解釋,認為兒童、少年心智未成熟的情況下,如性交易行為是一種性剝削,將對兒少心理、生理產生重大傷害。因此,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,成為我國重要的立法範圍。